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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一)

来源:宁夏三农呼叫中心 发布时间:2011-08-12 

  娟     律师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18日
  结婚的法定条件
  v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v二、达到法定婚龄
  v三、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禁止结婚的情形
  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v(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v(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v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是亲等,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 。
  v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v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戚均为旁系血亲。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v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v1、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等;
  v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v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瘫痪 ;6、麻风病。
  无效婚姻的情形
  v一、重婚的;
  v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v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v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    婚
  v重婚的概念
  v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
  v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v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v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案    例
  v林某与妻子阿辉于1997年登记结婚。1999年4月,生得一女。有着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的林某对妻子没有给他生个儿子深感不满,女儿出生一个月。就到外地工作,且隐瞒其已婚身份追求刚认识的阿萍。后在阿萍的催促下,开了假证明在阿萍的家乡与阿萍登记结婚。阿辉经多方打听,找到了林某的出租房,看到两本结婚照片,而穿婚纱的却不是她。后通过一张发票,阿辉还知道丈夫买过结婚戒指,但收到戒指的人也不是她。阿辉找到阿萍,揭开了林某的本来面目,阿萍与林某大吵一架并到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v原告李付兰之父李汉云与被告陈应武之母李汉秀系亲兄妹。原、被告于1987年12月未办理
  v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例:
  v强年轻时患有精神分裂症,50岁时还没结婚。在热心人的帮助下,与邻县姑娘红相识。红对强病情毫不知情,便登记了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个健康活泼的女儿。第四年后,强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红看到强的病历后,向法院请求确认与强的婚姻无效。法院支持了红的诉讼请求。
  v2005年10月,年仅17周岁甲女与21周岁的乙男,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2007年元旦,甲女与乙男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4月,乙男弄虚作假与甲女领取了结婚证,但当时甲女未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后俩人的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2007年8月,甲女回到娘家与乙男分居生活。2008年6月,村里进行普法宣传,甲女得知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008年8月,甲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甲女与乙男的婚姻无效。 那么,甲、乙的婚姻是否应宣告无效呢?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v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v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v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    例
  v陈明是老板,六年前,小美与他结婚。小美辞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小孩,承担家务劳动。婚后,陈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两套房、小汽车和其它家庭用品。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小美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明不同意,认为婚后全靠他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购置的,小美没有收入,不能分割他购置的财产。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婚姻法》判决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当平等分割,不能因为小美没有收入而影响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v经理张伟(男)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郑玲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玲居住。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了丈夫与郑玲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玲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